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4 点击数量: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为广大退休人员服务,积极构建和谐校园,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服务的对象

第一条 凡退休时在学校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普通教职员工。

第二章 管理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老年工作方针,坚持爱老敬老、热情服务的工作原则,把学校对退休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第三章 管理服务的内容

第四条 生活福利待遇

1.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计核,由人力社保局负责统一发放,在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或变化时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说明。

2.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实行每年一次,体检费用标准及方案由学校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离退休处配合实施,所需费用在基建后勤处相关工作经费中列支。

3.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开展的其它服务工作

(一)住院慰问

退休人员当年发生重大疾病住院(住院时间在3天及以上,住院期间个人自费金额达1.5万元及以上的,本人提交真实有效证明),由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校进行慰问,慰问金标准为1000/人(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相关费用在离退休公用经费中列支。

(二)身故慰问

1.退休人员本人身故,由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校悼念,送花圈一个,慰问金2000元,若举行告别仪式,由退休前所在部门负责准备悼词,安排致词人员,学校老龄委及离退休工作处参加。身故慰问的区域原则上为市内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和两江新区。

2.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身故(即本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身故),发放慰问金1000元(需提交与本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本单位同一家庭中若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同为我校退休人员的,其直系亲属中的父母身故时只享受一份慰问金。

3.相关费用在离退休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生日慰问

1.在退休人员每年生日时进行慰问,慰问金300/人,逢八十岁生日时慰问金为1000/人,逢九十岁生日时慰问金为2000/人,九十岁以后的每年生日送慰问金1000/人,直至身故。

2.在每月月初统一发放当月生日人员的慰问金。

3.相关费用在离退休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特殊群体慰问

1.每年对身患癌症、失独、瘫痪的退休人员慰问1次,慰问金标准为2000/人,由本人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癌症和瘫痪人员需提供加盖三甲以上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或医保中心发放的癌症特病证明;失独人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证明以及与子女的法定关系证明),由校老龄委负责初审,经离退休工作处核实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相关费用在离退休公用经费中列支。

2.每年对部分失能、失智或因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1次,慰问金标准为500/人。慰问对象由各离退休小组长提名,经校老龄委初审,校离退休工作处核实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已享受过癌症、失独、瘫痪人员慰问的不再享受此项慰问。相关费用在离退休公用经费中列支。

3.因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退休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由学校老龄委初审,离退休工作处核实并提交学校研究批准后给予一次性慰问金,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家庭发生重、特大变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提交学校研究后给予专款进行慰问和帮扶。相关费用在离退休公用经费中列支。

4.在每年春节前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进慰问,每人送慰问金500元,相关费用在离退休公用经费中列支。有退休干部和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双重身份的人员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慰问。

5.在每年春节前学校组织部按上级要求对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进行走访慰问,慰问人员数量、条件及慰问标准由组织部按照上级精神认真落实执行。相关费用在组织部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文体活动

1.按照健康向上、安全有序的原则,组织开展适合退休人员参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

2.退休人员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身体健康状况量力而行,自愿报名参加相关活动,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遵守活动纪律,确保自身安全。

3.体育竞技类活动75岁以上和身体状况不适宜的同志不参加。

4.文体类活动奖品标准参照校内有关标准执行,专项庆祝活动奖品标准按上级批准后的方案执行,所需费用在离退休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管理服务的保障

第七条 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人事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第五章 其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政策不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经学校研究决定后具体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19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